(2015)周民初字第0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等22人诉被告西安市周至县某某洗涤剂厂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谭某某,贾某某,强某某,崔某某,东某某,陈某某,武某某,厍某某,段某某,何某某,刘某某,崔某,郭某某,任某某,张某某,刘某,张某,张某甲,司某某,西安市周至县某某洗涤剂厂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1459号原告周某某原告王某某原告谭某某原告贾某某原告强某某原告崔某某原告东某某原告陈某某原告武某某原告厍某某原告段某某原告何某某原告刘某某原告崔某原告郭某某原告任某某原告张某某原告刘某原告张某原告张某某原告张某甲原告司某某诉讼代表人周某某,王某某被告西安市周至县某某洗涤剂厂法定代表人刘某甲,系该厂厂长。原告周某某等22人诉被告西安市周至县某某洗涤剂厂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2名原告均系原周至县棉织厂的正式职工。1999年2月9日,周至县稀土肥料厂兼并了周至县棉纺织厂,并按照合同接收了包括22名原告在内的全部职工。2001年10月周至县稀土肥料厂申请变更名称为周至县某某洗涤剂厂。企业兼并后,被告只向原告发放了三个月的生活费,便让众原告回家等待安排工作。后被告将原厂房拆除建起了市场,采取出租、转让等方式收取资金,但对众原告既不安排工作,也不发放失业救助金。后来部分职工通过劳动仲裁和上访,得到了被告给付的部分生活费等,之后便再没有了下文。无奈于2013年申请劳动仲裁,后因仲裁文书上被诉人名称变更而无法执行。2015年8月,原告申请重新仲裁,却被告知不予受理,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撤销仲裁机构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判令被告为原告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给原告发放失业安置费、办理医保,并为众原告适当安排工作。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西安市周至县某某洗涤剂厂经查现在根本就不存在,即被告不明确,故众原告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等人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答远利代理审判员 高 攀代理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薇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