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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3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马方容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方容,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3027号原告马方容,女,197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张本伦,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刘军,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方容诉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方容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马方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方容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为25元,由马方容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蓝世洪代理审判员  徐 晴人民陪审员  张怀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维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