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石思见与王丽丽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思见,王丽丽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391号原告:石思见,男,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被告:王丽丽,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思见诉被告王丽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思见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思见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思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石思见承担。审 判 长 邢子健审 判 员 韩 玲人民陪审员 张连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