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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石思见与王丽丽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思见,王丽丽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391号原告:石思见,男,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被告:王丽丽,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思见诉被告王丽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思见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思见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思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石思见承担。审 判 长  邢子健审 判 员  韩 玲人民陪审员  张连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