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宁德市蕉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林天坩、徐术香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德市蕉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天坩,徐术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1821号申请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黄涛,局长。被执行人林天坩,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徐术香(曾用名徐素香),女,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林天坩、徐术香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蕉执审字第67号行政裁定书已于2015年8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德市蕉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0736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目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去向。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蕉执审字第67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锡铿审判员 陈伏棉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