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0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1605号原告曾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被告吴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本院在审理曾某某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提出撤诉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任何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建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亚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