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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0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1605号原告曾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被告吴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本院在审理曾某某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提出撤诉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任何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建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亚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