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徐某,女,生于1971年3月1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高中文化,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区。委托代理人谢秀梅,宁夏李金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徐某某,男,生于1971年8月28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告徐某与被告徐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秀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1989年10月份,原、被告相识后自由恋爱,此后双方于1990年1月18日按照民间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1990年11月23日,原、被告生育双胞胎,取名徐某甲、徐某乙。2010年9月26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结婚之初,原、被告因结婚的彩礼问题,发生矛盾。婚生子徐某甲、徐某乙出生后,由于喂养的奶水不足,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为此打了原告。2015年2月13日,原告外出玩耍回家较晚,双方再次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动手打了原告,自此双方分居至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某村宅基地一处;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某小区住房一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债权,但有共同债务,其中购买房屋时原告向其弟弟徐峰借款1.5万元,向其父亲徐发银借款2.5万元。现原告徐某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没有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徐某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原件),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9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的事实;2.居民户口薄1份(原件),证明原、被告婚后于1990年11月23日生育双胞胎,取名徐某甲、徐某乙的事实。被告徐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原告提供证据1、2,其来源于民政部门及公安机关,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10月份相识后自由恋爱。此后双方于1990年1月18日按照民间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1990年11月23日,原、被告生育双胞胎,取名徐某甲、徐某乙。2010年9月26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时常因琐事发生过争执。2015年2月13日,原告外出玩耍回家较晚,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自此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组建家庭,婚前感情基础相对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因家务琐事以致影响了夫妻感情。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对婚姻生活要有全面认识,日常生活中要珍惜夫妻感情、关爱对方、加强语言沟通。矛盾发生时,原、被告要增强情感交流及时消除误会。综上,本院考虑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此次诉讼是基于原、被告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矛盾发生后,双方缺乏及时沟通,以致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起诉离婚的条件尚不具备,理由亦不充分,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晓利人民陪审员  张学孝人民陪审员  郭建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美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