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执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秦克耀与被执行人辽宁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克耀,辽宁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中执字第1155号申请执行人秦克耀,男,现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被执行人辽宁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夏军,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秦克耀与被执行人辽宁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辽劳人仲字(2014)37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四查”(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辽宁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辽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辽劳人仲字(2014)373号仲裁裁决书执行本次程序终结;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李 刚执行员 王殿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