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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民二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镇信用社与裴树清、李尚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镇信用社,裴树清,李尚英,王秀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民二初字第304号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镇信用社,住所地:信宜市新尚路68号。负责人卢才仁,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继勇,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何锋,该社职工。被告裴树清,电话:。被告李尚英。被告王秀容。本院在审理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镇信用社诉被告裴树清、李尚英、王秀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以被告已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给原告及已支付受理费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裴树清、李尚英、王秀容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镇信用社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镇信用社撤回其对被告裴树清、李尚英、王秀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由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镇信用社负担(被告已付清给原告)。审判员  彭秋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雪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