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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龙元平与刘超、胡兴宏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元平,刘超,胡兴宏,陈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191-1号申请执行人龙元平。被执行人刘超。被执行人胡兴宏。被执行人陈传君。申请执行人龙元平与被执行人刘超、胡兴宏、陈传君提供劳务都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超已支付赔偿款36795.26元。申请执行人龙元平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金额为本金55198元及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江龙审判员  刘 敏审判员  胡 肸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