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郭振江与被告张俊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振江,张俊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满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郭振江,男,1965年5月20日生,汉族,保定市竞秀区人。被告张俊红(张宏),男,1969年12月8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人。原告郭振江诉被告张俊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秀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振江、被告张俊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振江诉称,原告经营饲料生意,2013年3月份,原告与被告开始业务往来,截止到2013年12月19日被告尚欠原告饲料款38766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饲料款38766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被告张俊红辩称,我不承认欠原告的饲料款,其中还包括药款,这是除去原告的饲料、小鸡、药款以后欠的款。因为我的鸡闹病了,提前淘汰了,所以赔了。当时和原告商量好的,由原告提供饲料、药品、小鸡、提供技术,原告说赔了算他的,这款应该由原告自己负担。经审理查明,2013年约10月份,被告在陉阳驿养鸡,和原告约定,由原告提供饲料、药品、小鸡,成品鸡由原告负责销售,卖鸡得款后扣除被告欠的饲料、药品、小鸡款后归被告。2014年1月份之前,原告给被告提供了两批鸡,后被告改养别人的鸡。2013年12月19日原、被告结算,除去原告提供的饲料、小鸡、药品款后,被告尚欠原告款项,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保定市江城乡西闫童村郭振江饲料共计叁万捌仟柒佰陆拾元整。如双方发生纠纷,同意在保定市人民法院仲裁。欠款人张宏,2013年12月19日。”审理中,原告提供了该欠条,被告张俊红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该案现由满城法院审理亦无意见。其称原告说赔了算他的,原告否认,被告未提供其他证据。审理调解中,原告自愿放弃1000元诉讼主张。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约定清楚,被告欠原告款项应予偿还,原告自愿减少1000元的诉讼主张及自起诉之日计付利息均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主张原告负担“赔款”原告否认,被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俊红给付原告郭振江欠款37766元,自2015年10月12日(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元,由被告张俊红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秀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