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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恢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振梅与被执行人秦小红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振梅,秦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恢字第00341号申请执行人崔振梅,女,汉族。被执行人秦小红,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崔振梅与被执行人秦小红借款纠纷一案,我院的(2010)莲民三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振梅于2015年11月25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归还13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现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莲执恢字第00341号案件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王 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佩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