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恢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振梅与被执行人秦小红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振梅,秦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恢字第00341号申请执行人崔振梅,女,汉族。被执行人秦小红,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崔振梅与被执行人秦小红借款纠纷一案,我院的(2010)莲民三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振梅于2015年11月25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归还13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现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莲执恢字第00341号案件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王 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佩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