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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立民终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国军与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军,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立民终字第3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柏乡县工业园区工兴街西侧贸易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刘国,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李国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柏民二初字第174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被上诉人河北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借款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大众吸收资金,数额较大,已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驳回了上诉人李国军起诉。上诉人李国军以原审裁定驳回起诉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柏民二初字第174号民事裁定,并指令该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河北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借款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大众吸收资金,数额较大,涉嫌刑事犯罪,裁定驳回上诉人李国军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兵刚审 判 员  温立营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尚文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