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商外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安顺翠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安顺翠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商外初字第135号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陈夏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韵燕、沈宇锋,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顺翠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北二环路苏苑公寓a栋4单元612、712室。法定代表人彭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顺翠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395元,合计人民币3218元,由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