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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调确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调确字第307号申请人王某甲,****年*月**日出生。申请人王某乙,****年**月**日出生。申请人王某丙,****年*月**日出生。申请人王某甲与申请人王某乙、王某丙因继承纠纷,于****年**月**日经青岛市**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申请人王某甲与申请人王某乙、王某丙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予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座落于青岛市**区**路**号*号楼*单元***户房屋(产权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由王某甲继承所有。经查,被继承人王某(于****年*月*日死亡)与被继承人崔某(于****年*月*日死亡)共生育三个子女,王某乙、王某丙、王某甲。被继承人王某名下有位于青岛市**区**路**号*号楼*单元***户房屋一处,系两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请人王某甲与申请人王某乙、王某丙均称再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王某去世后,被继承人崔某未再婚。经审查,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某甲与申请人王某乙、王某丙因继承纠纷,于****年**月**日经青岛市**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本裁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