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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4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龙丽馨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龙丽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4373号原告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地。法定代表人庞宝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燕云,陕西恒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丽馨,女,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某地。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龙丽馨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711元,其余退还给原告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柯红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