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统成微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科密股份有限公司、钟奋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科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统成微电子有限公司,钟奋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科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钟奋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忠,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镜文,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统成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洪洋。委托代理人:徐武,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闻哲,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原审被告:钟奋强,住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6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其住所地已迁移至广州市萝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诉人科密公司的工商登记,其住所地在广州市增城朱村街朱村村依罗氹。该地址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其住所地已迁移至广州市萝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但未举证证明,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