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2840-1、28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徐代雄、徐迎辉等与成都电视电器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代雄,徐迎辉,成都电视电器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成都电视电器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电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2840-1、2841-1号申请执行人:徐代雄,男,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7018,系()珠香法执字第2840号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徐迎辉,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7015,系()珠香法执字第2841号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成都电视电器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周礼彬。被执行人:沈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郑萍。被执行人:成都电视电器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电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董树屏。本院作出的(2013)珠中法民一初字第3469、34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成都电视电器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前山上冲工业区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土地证号码:(1994)04020700037)(沈蓉大厦A区四、五层,B区三、四、五层,C区四、五层及顶层库房除外),上述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林瀚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