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5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桂开桃与开县鑫浩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开桃,开县鑫浩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5156号原告桂开桃,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本国,开县剑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开县鑫浩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镇东街道镇东社区15组14号,组织机构代码32035925-8。法定代表人周祖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腾,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桂开桃与被告开县鑫浩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浩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桂开桃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向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由书记员陈子萱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王本国,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谭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桂开桃诉称:2014年12月9日至2015年1月30日原告在被告公司从事木工工作,被被告安排到云阳县双江医院做木工。2015年1月30日下午4点左右,原告做木工时被电锯锯断左手两根手指。原告在工伤认定时要求确认劳动关系,2015年经仲裁裁决,仲裁裁决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原告桂开桃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的企业登记资料。3、被告的组织机构代码。4、周祖亮的户口证明。5、周浩的户口证明。6、原告的入院证明。7、住院病历。8、认定工伤通知书。9、仲裁裁决书。10、邱某某的证言。11、周某某的证言。12、黄某某的证言。被告鑫浩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合同,属于承揽关系,被告送原告去医院出于人道主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鑫浩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以支持其抗辩理由。经本院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提交的1至9号、11号、12号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鑫浩公司对原告提交的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证据10,证人邱某某的书面证言。证明桂开桃于2014年12月9日到2015年1月30日在鑫浩公司做木工,工资是计件。被告提出异议对该证据不认可。本院审查认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原告无证据证明证人属因特殊情况可以提供书面证言情形,其证言形式不合法,不予采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法律事实:被告鑫浩公司承包云阳县双江医院装修工程。原告桂开桃从2014年12月9日起经鑫浩公司安排到云阳双江医院做木工,工作上下班自由安排,劳动报酬按完成的工作量计算,在工程完工时一次结清。2015年1月30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后住院到2015年2月10日。2015年7月2日,原告向开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鑫浩公司的劳动关系从2014年12月9日起成立。2015年8月25日,开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开劳人仲案字(2015)第181号仲裁裁决,驳回申请人桂开桃诉被申请人鑫浩公司劳动关系成立的诉讼请求。2015年10日22日桂开桃收到仲裁裁决后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原、被告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否属劳动关系?本院认为,首先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法律特征分析,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劳务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具有相对独立的一面。劳务关系往往具有短期性、临时性的特点,劳务提供者的人身相对自由,没有严格的工作时间,表面上虽也有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特点,但其本质是接受工作安排,而非制度管理;从报酬的支付上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或者同工同酬的标准支付基本工资是法定义务,劳动报酬的支付并不以必然完成定量的劳动为条件,特定工作可以根据劳动表现支付奖金等,这体现了劳动关系的社会性。而劳务关系中,仅仅是单纯的劳务与报酬的对价,未按约定完成劳务,用工方即可以少支付或不支付劳务报酬。其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进行分析,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外,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原告上下班自由,可随时离开,鑫浩公司也无规章制度适用于原告,原告的工作具有短期性、临时性特点。劳动报酬支付也并非按月支付,而是工程完工后结算,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原告请求确认与鑫浩公司具有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桂开桃请求确认与被告开县鑫浩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桂开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 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子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