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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执字第005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许化云与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云,江苏省某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521-1号申请执行人许某云,男。被执行人江苏省某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申请执行人许某云与被执行人江苏省某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襄高劳仲调字(2015)01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江苏省某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在2015年10月17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许某云支付伤残赔偿款58000元,若被执行人违反约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6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18000元。但被执行人江苏省某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省某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