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站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宋有强与被告韩彦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站民初字第100号原告宋某。被告韩某。原告宋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某因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诉称,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琐事与原告发生争执,之后不能互相沟通解决矛盾,使矛盾持续激化。2005年被告借故看病为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被告韩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后生育长子宋某甲、次子宋某乙。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感情一般。2005年4月,被告以看病为由离家出走,外出不归,至今下落不明。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口本复印件、站滩乡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一份,证实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及婚后生育情况;临洮县站滩乡站滩村委会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于2005年4月离家出走的事实。本院对原告宋某的调查笔录,证明被告于2005年4月以看病为由,外出不归,下落不明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原告无异议,被告未到庭,视为其对质辩权的放弃,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条件。本案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起真挚夫妻感情,因被告长期外出不归,双方分居已达十年之久,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第三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宋某与被告韩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军保人民陪审员 李天海人民陪审员 蔡新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喜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