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盛海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盛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262号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六层601-613室。法定代表人牟福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雨,天津华盛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盛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鑫茂科技园AB座二层E单元221室。法定代表人董秀兰,董事长兼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盛海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霄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