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马石英与吴广仁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石英,吴广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058号申请执行人马石英,女,1963年6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广仁,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马石英与吴广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延民(商)初字第05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吴广仁给付马石英借款八万元。因吴广仁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马石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财产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吴广仁名下的车辆,已查封,未实际控制,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已强制扣划,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延民(商)初字第051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新审 判 员 唐晓春代理审判员 顾漱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武鹤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