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金执字第04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蔡清杰与张勇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清杰,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金执字第04067号申请执行人蔡清杰,男,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证件号码41072719561110291X。被执行人张勇,地址郑州市二七区。蔡清杰与张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241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蔡清杰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蔡清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蔡清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向阳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常 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关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