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潍城恢执字第4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新胜与李明、潍坊明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胜,李明,潍坊明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潍城恢执字第413-1-5号申请执行人:赵新胜。被执行人:李明。被执行人:潍坊明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潍城望民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7日,依法委托潍坊广大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李明所有的位于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文化路1166号五洲花园22号楼1-1102房产一套(建筑面积151.62平方米)。2015年11月18日李聪(身份证号:××)以56876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座落于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文化路1166号五洲花园22号楼1-1102房产一套(建筑面积151.62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聪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聪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李聪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芃审判员 朱粤鹏审判员 房丽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志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