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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二初字第00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安徽安旺门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立银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安旺门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立银,黄明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293-1号原告:安徽安旺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兰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鸽,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王惠英,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伟,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淮阳,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银,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黄明虎,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何伟,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淮阳,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安旺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立银、黄明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安旺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安旺门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安旺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安旺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少芳审 判 员  程晓翔人民陪审员  何 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莉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