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唐金明与被告东营市辛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金明,东营市辛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215号原告唐金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郭英祥,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辛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济南路115号。法定代表人盖举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江令,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金明与被告东营市辛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金明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4元,减半收取892元,由原告唐金明负担。审判员 孙延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