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小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岩岩、李忠洋等与王风华、王风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岩,李忠洋,王风华,王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小字第91号原告:王岩岩。原告:李忠洋。被告:王风华。被告:王风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岩岩、李忠洋诉被告王风华、王风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岩岩、李忠洋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岩岩、李忠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90元,共计1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苒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