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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09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刘平与李秋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李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973号申请人刘平,农民。被执行人李秋林,农民。申请人刘平与被执行人李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墩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秋林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刘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秋林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李秋林未自觉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秋林外欠债务较多。因被执行人李秋林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平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后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秋林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平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后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应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毛中海执行员  傅荣荣执行员  张彦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