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朱玉珍与杨丽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珍,杨丽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朱玉珍,女,1953年2月18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杨丽仙,女,1964年1月13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身份证号码:XXX。关于朱玉珍申请执行杨丽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杨丽仙支付申请执行人朱玉珍案款136544.64元。申请执行人朱玉珍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丽仙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受偿金额为141550元。申请执行人朱玉珍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378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