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郭泽鹏申请哈慈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泽鹏,哈慈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1227号申请执行人郭泽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通乡街169号。法定代表人李东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郭泽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慈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哈香劳仲案字(2008)44-45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哈慈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荣进街2号(地号3-12-1-642-1、土地面积7530.2平方米)的土地。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延期执行。截止到2015年11月30日止,被执行人哈慈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郭泽鹏工资人民币483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哈香劳仲案字(2008)44-45号仲裁裁决书中关于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7年12月至2008年7月期间所欠郭泽鹏工资4832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