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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54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容,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柴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梅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