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1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绿洲阳光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南大街。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0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上诉人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09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530元,退还上诉人王某。审 判 长 惠子芳代理审判员 张 瑜代理审判员 郭 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郝宇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