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2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曾朝霞、韩侠、葛敏诉被告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武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朝霞,韩侠,葛敏,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武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367号原告:曾朝霞,女,汉族,1956年11月28日生,住蒙城县。原告:韩侠,女,汉族,1952年11月8日生,住蒙城县。原告:葛敏,女,汉族,1943年5月7日生,住蒙城县。被告: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被告:武丹,男,1966年5月5日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朝霞、韩侠、葛敏诉被告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武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朝霞、韩侠、葛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朝霞、韩侠、葛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2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