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民三终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孔令吉与张岷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令吉,张岷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民三终字第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令吉,男,1969然后12月25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岷忠,男,1966年11月9日生。上诉人孔令吉因与被上诉人张岷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岷县人民法院(2015)岷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岷县人民法院(2015)岷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岷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567.50元,退还上诉人孔令吉。审判长 王瑞芳审判员 张亚玲审判员 黄晓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雯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