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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民三终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孔令吉与张岷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令吉,张岷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民三终字第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令吉,男,1969然后12月25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岷忠,男,1966年11月9日生。上诉人孔令吉因与被上诉人张岷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岷县人民法院(2015)岷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岷县人民法院(2015)岷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岷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567.50元,退还上诉人孔令吉。审判长  王瑞芳审判员  张亚玲审判员  黄晓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雯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