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伟平与青岛赛家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平,青岛赛家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580号原告刘伟平。被告青岛赛家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苏州路60号圣凯国际商务综合楼东门一楼赛家酒店原告刘伟平与被告青岛赛家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家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伟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赛家酒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伟平诉称,2011年11月27日,原告在平度市圣凯国际售楼处购买楼房一处。2015年3月18日办理房屋产权证。2012年11月21日与青岛风雅倾城酒店(甲方)签订房屋托管合同,租期10年,第1至3年月租金683.35元。2013年4月8日甲方转租给青岛赛家酒店有限公司(丙方),经我们三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原承租人由甲方变更为丙方。原合同中甲方的权利义务全部由丙方享有和承担。付款方式约定每季度开始月份的公历10号之前将每季度租金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补充协议又约定丙方应按时将应付房屋租金支付给乙方,如不能按时支付,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丙方赔偿乙方损失。丙方自2013年至2015年期间,多次违约,不按时支付,又不如数支付房屋租金。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解除合同,收回房屋;2、按约定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被告赛家酒店未答辩。本院认为,原告刘伟平与被告赛家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涉及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即青岛风雅倾城酒店有限公司,原告的起诉遗漏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伟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给原告刘伟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接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沙沙人民陪审员 王风宽人民陪审员 王田堂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