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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执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与苏积英、唐上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苏积英,唐上雄,唐上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执字第8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住所地柳城县大埔镇文昌路11号。法定代表人韦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富能,该行员工。被执行人苏积英。被执行人唐上雄。被执行人唐上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积英、唐上雄、唐上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柳城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苏积英、唐上有长期在外打工无法找到,查明被执行人苏积英、唐上有、唐上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也未向本院提供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的(2015)柳城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发现被申请执行人苏积英、唐上雄、唐上有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清国审判员  韦文达审判员  覃 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覃明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