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贡伟新与周红卫、贾末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贡伟新,周红卫,贾末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1530号原告贡伟新。委托代理人季春玲,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红卫。被告贾末娣。原告贡伟新与被告周红卫、贾末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贡伟新及其委托代理人季春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红卫、贾末娣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贡伟新诉称:其开办网吧和商贸公司,周红卫是做装修工程的,2011年4、5月其通过中信银行信用卡部业务员徐某认识周红卫,贾末娣系周红卫妻子。认识一周后,周红卫、贾末娣称在溧阳承接了一个装修工程,总价款好几百万,但需要资金。其至周红卫的办公地点无锡市新区新安金纬装饰装璜服务部(位于新区假日广场,以下简称金纬服务部)了解情况,看到周红卫的业务比较繁忙,确有工程图纸,且周红卫承诺待工程结账后统一归还,其遂陆续分了借给周红卫、贾末娣多笔款项。具体为:2011年6月25日,其将2011年4月29日自银行卡上取款167000元及家中的现金33000元,合计200000元拿到金纬服务部周红卫的办公室里,将上述款项交付周红卫、贾末娣,并由周红卫、贾末娣出具金额为200000元的借条。2011年7月4日,其将2011年6月13日自银行卡上取款98000元及身边的2000元,合计100000元拿到金纬服务部周红卫的办公室里,将上述款项交付周红卫、贾末娣,并由周红卫、贾末娣出具金额为100000元的借条。2012年1月4日,其将9张总金额为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拿到金纬服务部周红卫的办公室里,将上述款项交付贾末娣,并由贾末娣出具银票收条1张,该收条约定2013年1月4日归还。2012年4月20日,其将2012年4月12日自银行卡取款50000元拿到金纬服务部周红卫的办公室里,将上述款项交付给周红卫,并由周红卫出具金额为50000元的借条。5、2012年7月8日,其将2012年6月24日自银行卡上取款100000元拿到金纬服务部周红卫的办公室里,将上述款项交付周红卫,并由周红卫出具金额为100000元的借条。6、2012年8月4日,其将2012年6月24日、7月20日、7月24日自银行卡上取款60000元、177000元、100000元及身边的18000元,合计355000元拿到金纬服务部周红卫的办公室里,将上述款项交付周红卫,并由周红卫出具金额为355000元的借条。2012年11月10日,其将2012年11月4日自银行卡上取款200000元拿到金纬服务部周红卫的办公室里,将上述款项交付周红卫,并由周红卫出具金额为200000元的借条。2013年1月23日,其将2013年1月20日自银行卡上取款140000元及身边的10000元,合计150000元拿到金纬服务部周红卫的办公室里,将上述款项交付周红卫,并由周红卫出具金额为150000元的借条。周红卫、贾末娣曾经归还过本金55000元及部分利息。2013年5月28日,经双方对账,周红卫、贾末娣确认尚欠借款本金1200000元,后周红卫重新出具了借条1份,约定2013年6月15日归还,到期未还按照银行同期利息四倍计付利息。此后周红卫、贾末娣再未归还过任何款项。贡伟新为本案支付律师费20000元。现要求周红卫、贾末娣归还借款本金1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2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16日开始至判决应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主张利息);2、支付律师费20000元。被告周红卫、贾末娣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贡伟新与周红卫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周红卫因装修工程需要多次向贡伟新借款。周红卫、贾末娣分别于2011年6月25日向贡伟新出具金额为200000元的借条1份,于2011年7月4日出具金额为100000元的借条1份;另周红卫分别于2012年4月12日出具金额为50000元的借条1份,于2012年7月8日出具100000元的借条1份。于2012年8月4日出具355000元的借条1份,于2012年11月10日出具金额为200000元的借条1份,于2013年1月23日出具金额为150000元的借条1份。贡伟新依约将上述借条对应的款项交付给了周红卫,周红卫也归还了部分款项。2013年5月28日,经贡伟新与周红卫对账,周红卫确认尚欠贡伟新借款本金1200000元未归还,并向贡伟新重新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款人)周红卫向(出借人)贡伟新借款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1200000元(小写)1200000元,将于2013年6月15日按时归还,如到期未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罚息,直至付清之日,并支付借款金额28%的违约金,借款人自愿承诺还款保证,承诺如到期未还,债权人(出借人)有权全权处置借款人承诺还款保证的所有财产,借款人未按时归还借款,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造成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保全、律师费及相关费用)由借款人及担保人承担。上述款项已收妥,金额现金人民币1200000元整。下有借款人周红卫的签名。该份借条出具后,此前所有的借条均由双方一起予以涂销。另查明,周红卫与贾末娣于1999年3月2日登记结婚。2015年11月17日,贡伟新支付律师费20000元,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开具金额为20000元的律师费发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银行卡往来明细、结婚登记申请书、银行承兑汇票及银票收条、律师费发票、委托代理协议、无锡市新区新安金纬装饰装璜服务部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无锡尚德欣网易家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贡伟新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银行卡往来明细、结婚登记申请书、银行承兑汇票及银票收条、律师费发票、委托代理协议、无锡市新区新安金纬装饰装璜服务部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无锡尚德欣网易家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认定周红卫尚欠贡伟新借款1200000元未还的事实,故对贡伟新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周红卫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现贡伟新要求周红卫归还剩余借款本金1200000元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上约定借款利率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罚息,直至付清之日,并支付借款金额28%的违约金,现贡伟新要求周红卫支付以12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16日起至判决应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不违反当事人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包括应由周红卫支付律师费,现周红卫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按约支付贡伟新为此支出的律师费损失,现贡伟新提供了支付律师费20000元的凭证,能够证明其已支付了律师费20000元,故关于贡伟新要求周红卫支付律师费20000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上述债务发生与周红卫与贾末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有的借条未有贾末娣签字,但贾末娣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未签字确认的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上述债务应视为周红卫与贾末娣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周红卫与贾末娣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周红卫、贾末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贡伟新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16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周红卫、贾末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贡伟新律师费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320元(此款已由贡伟新预交),由周红卫、贾末娣负担。(贡伟新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20320元由周红卫、贾末娣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周红卫、贾末娣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贡伟新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市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王莉娜审 判 员  朱逢吉人民陪审员  蔡卓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蔚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