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于峰与朱春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峰,朱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63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于峰,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执行人朱春梅,女,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8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本次执行终结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梨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兴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 贾 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