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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邹清田申请执行自贡市大安区五交化经营站其他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清田,自贡市大安区五交化经营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597号申请人邹清田,男,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自贡市大安区五交化经营站,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制作的(2015)大民二初字第72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或提取被执行人自贡市大安区五交化经营站的银行存款3062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新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