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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14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杨芳与杭州李阳塑胶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芳,杭州李阳塑胶有限公司,李根福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449-2号原告:杨芳。委托代理人:王少成,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李阳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南星社区。法定代表人:李根福。第三人:李根福。委托代理人:张鑫,浙江五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芳诉被告杭州李阳塑胶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根福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芳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芳负担。审判员  董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