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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执字第0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赵菜花与仪征卡麦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菜花,仪征卡麦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执字第01511号申请执行人赵菜花。被执行人仪征卡麦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汽车工业园康民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军,总经理。赵菜花与仪征卡麦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仪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仪征卡麦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给付工资12000元,诉讼费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仪商破字第0006-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黄杰等共同对仪征卡麦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因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仪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严玉良执行员  李德鹏执行员  经童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