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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初字第9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覃继锋与杨汉武、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继锋,杨汉武,杨辉,陆燕飞,韦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988-1号原告:覃继锋,马山县国家税务局干部。被告:杨汉武,农民。被告:杨辉,农民。被告:陆燕飞,农民。被告:韦贵。本院在审理原告覃继锋与被告杨汉武、杨辉、陆燕飞、韦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继锋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冻结以韦贵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马山县支行开户的账号,并查封杨辉所有的坐落于马山县古零镇杨圩新街(房产证号为马房权证马山字第××号)房屋一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覃继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韦贵在中国农业银行马山县支行开户的账号(户名:韦贵,账号:62×××12、62×××13)内存款(以225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二、将被告杨辉所有的坐落于马山县古零镇杨圩村杨圩新街(房产证号:马房权证马山字第××号)房屋一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杨辉管理使用,但不得毁损、转让、赠予、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