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二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李翠娟与李长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娟,李长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632号原告李翠娟。委托代理人周学才,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长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娟诉被告李长军为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翠娟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翠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翠娟负担。审 判 长 杜六斌审 判 员 李晶晶人民陪审员 刘双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