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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二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李翠娟与李长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娟,李长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632号原告李翠娟。委托代理人周学才,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长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娟诉被告李长军为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翠娟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翠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翠娟负担。审 判 长  杜六斌审 判 员  李晶晶人民陪审员  刘双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