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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9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沈金玉与花新民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金玉,花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9267号申请执行人沈金玉,女,1965年7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花新民,男,195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本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652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花新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花新民钱款人民币206,460.1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德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