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四法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梁某与黄奕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黄奕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刑初字第532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四会市,身份证号码:×××0432。被告人黄奕泉,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2110,户籍地址:广东省四会市。因本案于2015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委托代理人梁家贤,××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四会市。系被告黄奕泉的舅舅。本院在审理被告人黄奕泉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于2015年11月30日以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自愿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文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瑞宜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