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执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郑海军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海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745号罪犯郑海军,男,1987年10月18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以(2009)龙新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郑海军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郑海军等共同退赔被害人959元。被告人郑海军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4月6日以(2009)岩刑终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郑海军犯抢劫罪,改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2月24日至2019年2月23日止。2013年6月21日经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23日。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郑海军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海军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先后获监狱表扬三次,记功二次,省级服积分子一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二次,记功一次,2015年7月记功,2015年7月表扬,2014年度省级服积分子。其罚金一万只缴纳了一千元,虽提交了村级困难证明,但其在监狱内月均消费偏高,且未退赔。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海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其罚金并未完全缴纳,且未退赔,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24日至2016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