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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商初字第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541李晓东与海宁云网服装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东,海宁云网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0541号原告李晓东,男,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海宁云网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海宁市斜桥镇华丰村华丰新区6号。法定代表人钱书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青、张群,浙江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在本院审理原告李晓东与被告海宁云网服装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晓东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海宁云网服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东撤回对被告海宁云网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李晓东承担。审 判 长  陆 林代理审判员  黄亚洲人民陪审员  于 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邵善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