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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23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培金、孙培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培金,孙培琳,李振家,杨玉丽,邱世佳,胡正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378-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培金。被执行人孙培琳。被执行人李振家。被执行人杨玉丽。被执行人邱世佳。被执行人胡正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培金、孙培琳、李振家、杨玉丽、邱世佳、胡正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406445.2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406445.2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商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执行员 李文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