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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航与被执行人厦门鑫方洲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航,厦门鑫方洲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李航,男,汉族。被执行人厦门鑫方洲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东光,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航与被执行人厦门鑫方洲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216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厂房内机器设备,并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王巍娜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俞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