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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3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782号原告:李某,女,199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某,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燕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燕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熊 丰 搜索“”